企业恶意竞争的表现形式
发表时间:2019-04-17 (6078) (0)
  我国人口基数大,公司的数量非常多,导致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能使企业进步,也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采用恶意竞争手段,非法打击竞争者,这样做是违法的,下面就来说说恶意竞争的一些表现形式。

  

  一、混淆行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四、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六、低价倾销行为
  
  不是所有低价倾销都是恶意竞争,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我国针对恶意竞争的法律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也就是恶意竞争,如果发现竞争对手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立即着手收集对方违法的证据,再到相关部门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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