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23 (3794) (0)
  在2019年年初,税务总局发布了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四点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税额幅度内减征相关税种,随后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减证规定通知,接下来带来通知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ps:财税[2019]13号中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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