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哪些
发表时间:2019-06-27 (1540) (0)
  由于知识产权意识尚未得到全面重视,导致一些企业迟迟未申请商标注册,等到去申请时,却发现商标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了,这时候就需要去分辨他人是否是恶意抢注商标,如果是恶意抢注商标,可以通过维权撤销其商标。

  

  一、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哪些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公告期期间提出,若超过了这个期限,被该商标成功注册,可以在五年内发起商标争议程序。商标异议的发起人可以是任何人,但是商标争议的发起人的要求就严格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就不详细介绍了,如果感兴趣可以在网站内搜索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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