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申请商标争议的流程
发表时间:2019-06-24 (1696) (0)
  尽管在商标注册公告期期间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程序,但是许多商标持有者并不会关注商标公告,导致了给具有争议的商标通过了注册,不过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程序,下面东莞立华星财务来说说商标异议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二、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申请的流程
  
  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或打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由代理机构或亲自寄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商标评审费。手续不全或超过时限的,以及不缴纳商标评审费的,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转送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有权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定。
  
  若争议理由成立,将撤销被争议的商标,若争议理由不成立,则维持被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将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以及商标局,若是作出撤销商标决定,则被争议人需要在限期内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且给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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